課程名稱 |
行政救濟法專題研究三 Seminar on Administrative Remedy Law (Ⅲ) |
開課學期 |
99-2 |
授課對象 |
法律學院 法律研究所 |
授課教師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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課號 |
LAW7413 |
課程識別碼 |
A21 M9540 |
班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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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分 |
2 |
全/半年 |
半年 |
必/選修 |
選修 |
上課時間 |
星期三3,4(10:20~12:10) |
上課地點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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備註 |
教室為法研6。 限碩士班以上 且 限法律學院學生(含輔系、雙修生) 總人數上限:15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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課程簡介影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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核心能力關聯 |
核心能力與課程規劃關聯圖 |
課程大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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課程概述 |
我國國家賠償法第3條,原是繼受日本立法例而來的一種國家賠償責任類型。雖然在實務上,我國的這一條國家賠償責任類型,遠比同法第2條之責任類型適用範圍廣,但其責任之成立要件、法律效果...等,仍有諸多疑點亟待檢討;因此本學期之本課程即擬以此條國家賠償責任類型為中心,廣泛討論其相關的各種法律問題。近年來,國內由於「公私協力(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s; ppp)」的時代潮流影響,公有公共設施的設置及管理樣態益形繁多,其等在解釋論上,乃至立法論上,是否仍得以適用本條責任類型,非無爭議。從而,這個問題點,也將是本學期本課程所擬檢討的重心之一。
本學期本課程,將視修課同學多寡,先由授課教師以三週至四週之時間,親自講解有關國家賠償法第3條責任類型的諸多問題;其後再由修課同學自行選擇相關題目,單獨,抑或分組於每週提出報告,並由另一位,抑或另一組同學提出評論,進而展開相關之討論。學期總評鑑,也將以同學的報告內容及課堂參與的表現等採計分數。 |
課程目標 |
本課程所將研討的重點如下:
一、國家賠償法第3條責任類型之構成要件
二、國家賠償法第3條責任類型之法律效果
三、國家賠償法第3條責任類型與同法第2條責任類型之關係
四、國家賠償法第3條責任類型與國家民事責任之關係
五、國家賠償法第3條責任類型與行政爭訟制度之關係
六、公物法觀點下之國家賠償法第3條責任類型
七、促參法觀點下之國家賠償法第3條責任類型
八、公共設施之使用關係vs.國家賠償法第3條責任類型
九、國家賠償法第3條責任類型在立法論上之檢討
十、其他相關問題 |
課程要求 |
建議修課同學能在語言能力範圍內,儘量參考外國(如英、美、歐盟、德、法、日...等)文獻與判例 |
預期每週課後學習時數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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Office Hours |
每週四 13:00~15:00 備註: 並可另約時間 |
指定閱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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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書目 |
第一週上課時公布 |
評量方式 (僅供參考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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